学校专任教师学历提升及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0-10-09 10:50:06 浏览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教职工队伍建设,提高教职工的职业素质,规范教职工继续教育管理工作,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河南省职业院校教师继续教育规定》、《漯河市职业院校教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继续教育包括学历(学位)教育和各种类型的短期进修培训。
第三条  参加继续教育是教职工的权利,也是教职工的义务。学校教师须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各种类型的继续教育,并达到规定的学时,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教职工参加继续教育的情况载入个人业务档案,作为考核、评优、评先、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和聘任的重要依据。学校为教职工继续教育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四条  学校教职工继续教育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在职业余、就近进修培训为主,脱产、异地进修培训为辅;
(二)进修培训的专业或方向与学校专业建设规划和队伍建设规划的要求相符,与所从事的岗位工作紧密联系,专业对口,学以致用;
(三)以工作业绩、年度考核结果为依据,择优安排,并向专任教师倾斜;
(四)总量控制,在保障正常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工作秩序的前提下,有计划、有组织地实施。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在职在编教职工,非编制合同聘用人员参加短期进修培训,经学校研究决定同意后可以参照执行。
 
第二章  继续教育方式、条件及要求
第六条  学历教育。学历教育是指教职工为提高自身学历层次,参加国民教育系列本科及以上学历教育(含学位,下同),并取得国家承认的学历或学位证书。本科以下学历教育、研究生课程进修等不纳入学校教职工继续教育管理范围。
第七条  申请学历教育的条件
(一)政治思想表现好,忠诚于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热爱学校,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上一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工作服从安排,无教学事故或管理责任事故发生;
(三)进修的专业或方向与学校专业建设规划和队伍建设规划的要求相符,与所从事的岗位或从事的专业方向相符;
(四)在学校工作满一年以上,且符合报考的工作年限要求;
(五)教职工接受一次学历(学位)教育之后,原则上须在学校工作两年以上方可申请下一次学历教育。
第八条  教职工进修学历教育原则上利用业余时间学习。经学校批准,专任教师攻读委培(定向)研究生可以全脱产学习。
第九条  短期进修培训。短期进修培训是指教职工为适应工作岗位需要,提高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而进行的非学历教育。主要包括:岗前培训、骨干教师培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继续教育课程培训、相关部门组织的技术人员业务培训和出国(出境)培训等各类教职工知识与技能更新的进修培训教育。
第十条  岗前培训。新进入学校的教职工,须参加学校组织的岗前培训。拟在教师岗位工作的,须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教师岗前培训及教师资格认定。
第十一条  骨干教师培训。根据专业建设需要,结合个人意愿,学校按照相关文件的规定组织选派政治思想素质、业务水平较高的中青年专任教师参加国家、省、市骨干教师培训。
第十二条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继续教育课程培训
(一)按照《漯河市职业学校教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的规定,教师(含实验管理员、实习指导教师)须参加继续教育课程培训,并达到每年72学时,5年为一个周期,合计不少于360学时,其中公共课144学时,专业课216学时。
(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继续教育课程培训的实施方式。包括远程培训、面授培训、校本培训、教研培训和企业实践。学校组织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每两年到企业或生产服务第一线实践两个月。
(三)参加其他部门组织的培训可以办理免修学分,免修学分每年累计不能超过5学分。
(四)女教师年龄满54岁、男教师年龄满59岁后,可以免修继续教育课程。
第十三条  根据岗位需要,教职工可以申请参加劳动部门组织的国家职业资格考证(技能等级)培训、职业资格考评员培训以及其他单位组织的短期业务培训。
第十四条  出国(出境)培训。根据实际需要,学校有计划地选派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较高的教师和管理人员参加上级部门或学校自行组织的出国(出境)进修培训。学校组织的出国(出境)进修培训,由分管校领导提出培训计划,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列入教职工继续教育年度计划。
第三章  申请程序
第十五条  教职工申请各种类型的短期进修培训(含企业实践、校本培训)的程序。每年初,根据学校制定的培训计划,教职工本人向所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部门审查,分管校领导同意,由组织人事科审核、汇总后报校长审批。骨干教师培训、出国(出境)培训由相关职能部门按照选派条件提出拟派人员名单,经分管校领导同意,报校长审批。
第十六条  教职工申请学历教育的程序。每年六月,教职工本人向所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各部门根据学校继续教育计划,结合专业建设和教学、科研工作的实际需要,择优推荐。推荐名单经组织人事科审核,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报校长审批,并由组织人事科汇总后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经费报销及有关待遇
第十七条  经学校批准,教职工参加本科及以上学历教育,入学前可向学校借支50%,毕业后凭学业成绩证明或学历(学位)证书和学费发票向学校申请报销全部学费,其他费用由本人承担。教职工参加本科以下学历教育,所有费用由本人承担。
第十八条  教职工参加国家、省市骨干教师培训,其培训费报销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培训期间的交通费、住宿费按照学校财务规定给予报销(本市市区内除外,下同)。培训不合格,其培训费由本人承担。
第十九条  教职工参加漯河市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继续教育面授课程和网络课程,其学费由本人负责25%,学校负责75%;经学校批准,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专业培训、国家职业资格考证(技能等级)培训、职业资格考评员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其学费由学校支付。培训期间交通费、住宿费按照学校财务规定给予报销。
第二十条  教师参加企业实践活动,经核准,需要在企业所在地住宿,期间的往返交通费(限报一次)、住宿费按学校财务规定给予报销。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参加职称外语、计算机、教师资格认证培训的费用由本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参加学校组织的境外短期培训,培训合格者,培训费由本人负责20%,学校负责80%;培训不合格者,培训费由本人负责50%,学校负责50%。教职工参加由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境外短期培训,培训费由本人负责20%,学校负责30%,上级教育主管部门负责50%(有文件规定的,按文件规定执行)。出国(出境)人员与培训相关的交通费、住宿费按照学校财务规定给予报销。
第二十三条  未经学校批准,教职工自行参加学历教育或其他各类培训进修,所有费用由本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  福利待遇。教职工参加非脱产学历教育,其工资、奖金福利待遇不变;参加脱产学历教育,其工资待遇不变,停发校内所有奖酬金。专任教师参加非脱产短期进修培训,其工资、奖金福利待遇不变;参加脱产短期进修培训,其工资待遇不变,校内奖酬金按照学校奖酬金分配方案和教师工作量计算办法的规定执行。其他教职工参加短期进修培训,校内奖酬金参照教师的标准执行。
 
第五章  继续教育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组织人事科是学校教职工继续教育的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学校教职工继续教育的日常管理工作,拟定教职工继续教育的规章制度、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经费预算,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受理教职工继续教育申请,办理审批手续,登记、保管教职工继续教育的相关资料,审核报销经费;
(三)检查、督促各部门开展继续教育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各种形式的校本培训、企业实践活动;
(四)管理继续教育网络平台,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年审并办理相关证书。
第二十六条  其他部门的职责
(一)教务科、教研室是学校教职工继续教育的组织与协调机构,参与学校教职工继续教育规划,年度计划的制定和实施,协调各教学部开展校本培训、教研活动及其他形式的培训活动。
(二)学校各部门负责拟定本部门教职工继续教育规划、年度计划和经费预算,审核本部门教职工参加继续教育的申请,组织开展校本培训、企业实践及其他形式的培训活动。
第二十七条  教职工继续教育经费来源。学校按照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教职工培训,落实到位,专款专用。
第二十八条  参加继续教育人员的管理
(一)教职工参加继续教育,应严格遵守相关制度,努力学习,按时完成各项进修培训任务。脱产参加各种类型的继续教育,须按照学校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并完成工作交接后方能离校。
(二)参加继续教育结束后,教职工须将进修所取得的相关学历证书、培训证明或其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等学习证明材料交人事科办理登记手续,验收后存入个人档案。
(三)服务年限。教职工参加学历教育或各类短期进修培训,获得学校经费资助的,须自进修培训结束后在校服务一定的年限:2万以下的,服务年限为3年;2万(含2万)以上、不足4万的,服务年限为6年;4万(含4万)以上的,服务年限为8年。教职工在上述服务年限内调离学校的,依据服务年限,按比例退还所报销的经费。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组织人事科负责解释,未尽事项由校长办公会议决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经批准,目前仍在培训进修的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如遇国家、省市及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政策发生变化,本办法作相应调整。